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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滨河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办法

发表时间:2010-04-01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第一条  为加强对滨河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河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发改、城建、财政、水务、交通、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规定的职责,负责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

区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及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需邀请招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在甘肃经济日报、甘肃建设网、张掖日报、甘州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同时在甘州电子监察网填报。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将招标公告、《监督申请表》报送区监察局。监察局根据监督申请的内容派员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九条  招标活动中需要制作标底的,招标单位应在开标大会前2日通知监督部门,监督部门派员监督招标单位随机抽取标底制作人,并对标底制作过程进行封闭管理。

第十条  监督人员在招标活动中参与下列工作:

(一)参加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会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查阅项目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

(三)监督招标单位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对开标、评标程序、评审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参与开标评标工作,发现有程序不规范或者其它问题的,应监督招标单位进行纠正,并记录在案。监督人员对开标、评标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十三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建设单位应向区监察等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将招标结果在甘州电子监察网予以公开。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十五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

十六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监察局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黑名单记录公告制度。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干涉、影响、暗示其他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或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给予警告,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向业内通报,并视情节取消该评标专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资格。

  第十八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甘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甘区政办发〔2009〕134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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